47人案上訴|律政司陳詞:被告方立足錯誤 顛覆罪若僅限武力違《國安法》目的

民主派初選案周二(15 日)展開第二日上訴聆訊,律政司一方回應被告方的聯合陳詞,指是「立足錯誤」,因控方不只是指控被告沒審議預算案的內容,而是由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至導致特首下台,整個過程才構成濫權,又指被告方的說法及舉例是荒謬。對於被告方爭議,顛覆罪條文中的「非法手段」,在普通法的同類原則下應限於與使用武力相關及刑事行為,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不能應用該原則,又指原審裁決正確,而被告方的詮釋是荒謬、不合邏輯、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案件下午續審。法院外|王百羽、陳寶瑩到庭 警方劃採訪區、稱不方便讓記者「行嚟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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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被告周二繼續分 3 排就坐,吳政亨用手勢與旁聽友人溝通,穿白襯衫的黃子悅舉「OK」手勢,黃碧雲微笑。穿深灰色西裝外套、內黑色 T 恤的鄒家成,不時望向旁聽席,梁國雄則向旁聽席打招呼。

被告方吳政亨、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余慧明在上訴作出聯合陳詞,周一完成口頭陳詞(見報道)。律政司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周二作出回應。

被告方周一稱,控方最主要的案情是被告不顧優劣地否決預算案,此舉屬於濫權,違反《基本法》;即控方認為立法會議員只能考慮預算案的內容,一旦提倡、要求預算案以外的政治情況,已構成濫權。

周天行回應時稱,被告方的陳詞是立足錯誤(wrong footing)。他引述控罪詳情,重申控方是指控各被告串謀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預算案而辭職,整個過程才構成濫權,故控方不只是指控被告沒有審議預算案的內容。

周亦引述《基本法》第 73 條,指立法會議員的職權是要審核預算案,若果故意不考慮預算案的內容優劣而作出表決,是違反第 73 條。

至於被告方提到,「雙普選」的訴求是在《基本法》中反映。周指,被告方以此合理化被告有理由否決預算案,批評是混淆視聽(red herring)。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基本法》有提及達至普選的過程。周天行回應稱,《基本法》提及立法會有不同的權力和功能,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作出不同應對,指被告方提及立會議員被賦予否決權,這樣就可以為所欲為,該說法是荒謬。

官追問,是否指立法會議員只可在《基本法》訂明的憲制框架內行事?周同意,並指被告方陳詞時,舉出特首出於其他不當考慮而推出或撤回法案的例子,暗示立法會可以行使權力逼使辭職,認為此例子亦是荒謬。

針對《國安法》第 22 條顛覆罪的條文(見下),原審裁定當中的「非法手段」,不限於與前述的「使用武力」相關。被告方昨日力陳,在普通法的「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該表述應限於與前面的「使用武力」相關,亦應該限於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

周天行回應指,原審的裁決正確,指若將顛覆罪詮釋為僅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是荒謬、不合邏輯,亦有違《國安法》立法目的。

周又指,「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本身的表達不牽涉類別或項目列表,因此不能應用「同類原則」。他舉例,法例列明搶劫、襲擊、毆打或任何其他暴力行為,那麼「其他暴力行為」的類別,就會僅限於搶劫、襲擊、毆打,但顛覆罪的條文則沒有指出類別的字眼。

至於顛覆罪是否限於刑事行為,周天行指,「非法」的定義並不限於刑事行為(criminal conduct),而是指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行為。

周引述《國安法》第 28 條:「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以及第 34 條提到「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他續指,若條文訂明是犯罪行為,可見會提及相關字眼,但顛覆罪的條文就沒有,故不限於犯罪行為。

周又引用 2003 年香港立法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指提到顛覆罪其中一個元素,是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指可見在《國安法》立法時,是刻意改用「非法手段」的字眼。

潘兆初關注,2003 年條例草案由政府提交予立法會,但《國安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問如何幫助法庭理解本案的爭議。周答,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安法》前,必定有參考過上述草案內容。

本案原有 14 名被告提出定罪及或刑罰上訴,包括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黃子悅、譚得志;律政司則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上訴。不過譚得志於聆訊開始前退出,彭卓棋則於聆訊首日退出。

47 人案原審裁決理據分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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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53/2024、CACC263/2024、CACC268/2024(HCCC69/2022、HCCC7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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